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興松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志郎(董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所為之107年度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7日已提供足額之擔保並設定在案,此有聲請人擔保品收據及擔保品收據明細清單附於本院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及第20頁),聲請撤銷本院前依其聲請對相對人所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假扣押裁定,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