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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全字第 5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53號聲 請 人 林雪英相 對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謂「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係指該公法上法律關係於程序上尚未確定,仍在爭訟或爭議中者而言,如程序上已經確定,當事人既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訴願及行政訴訟),加以變更或撤銷,即無以假處分定其暫時狀態之餘地(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5年度裁字第114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108年8月10日召開成立大會,選任聲請人為負責人,依政黨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同日檢送政黨備案申請書、章程、應出席成立大會之黨員名冊、負責人名冊、選任人員名冊、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冊等相關文件,向相對人申請「儲存真實‧因為愛」備案,經相對人審核結果,認為其創黨黨員有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核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有不符情事,乃以108年10月1日台內民字第1080057574號函(下稱原處分),依法不予備案。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並向本院聲請本件假處分。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108年8月10日,依政黨法第7條之規定,召集「儲存真實‧因為愛」黨之成立大會,當時有65人參加,遠超過法定最低人數50人之門檻;當日相對人有派員到場監督。會後,伊隨即依法向相對人檢附109人之黨員資料,申請備案。詎相對人以創黨黨員伍珈宜資格不符為由,而以原處分否決伊政黨成立之申請。伊與其他109名合格創黨黨員,深感不服,於108年10月14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並向本院聲請本件假處分,請求於108年11月18日立法委員提名日前,由相對人暫為准予備案「儲存真實‧因為愛」政黨成立申請之處分,以保人民參政之權利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對原處分不服,固曾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於108年10月21日向內政部具狀撤回訴願,訴願程序即告終結,有聲請人撤回訴願書及行政院秘書長108年10月31日院臺訴字第1080102321號函附卷足稽(本院卷第51、75頁)。原處分既因聲請人撤回訴願已告確定,聲請人猶對該已確定之原處分所生法律關係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上開政黨經相對人另以108年11月7日台內民字第10800671701號函就成立政黨予以備查在案(本院卷第73頁),聲請人自無為本件暫時保護之必要,亦應予以駁回,併此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