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82號聲 請 人 蘇石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間榮民就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