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035號原 告 蔡長清被 告 銓敘部代 表 人 周志宏(部長)訴訟代理人 梁傑芳
連怡庭(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周志宏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代表人原為周弘憲,嗣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0日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茲於本院裁定移送前被告代表人變更為周志宏,,並據被告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李 明 益法 官 羅 月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