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8年度年訴字第1036號原 告 黃肇珩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 律師
彭若鈞 律師被 告 考試院代 表 人 黃榮村(院長)訴訟代理人 梁傑芳
石芳毓邱蘭芳被 告 銓敘部代 表 人 周志宏(部長)訴訟代理人 梁傑芳
黃旭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被告考試院、銓敘部之代表人原為伍錦霖、周弘憲,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黃榮村、周志宏,據變更後代表人黃榮村、周志宏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87頁、第47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受理108年度年訴字第1036號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因認本件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4條、第5條及第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民國109年1月8日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該聲請解釋案業經憲法法庭於112年3月17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見本院卷第527頁至第560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林學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