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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年訴字第 112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8年度年訴字第1128號原 告 謝文筆訴訟代理人 鄭馨芝 律師被 告 銓敘部代 表 人 周志宏(部長)訴訟代理人 梁傑芳

柯美燕(兼送達代收人)

邱蘭芳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之108年度年訴字第1128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該條例第2條第2款及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憲法法庭已於112年3月17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日期:202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