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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抗字第 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4號抗 告 人 黃文發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他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而聲請人對本件抗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駁回,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裁判日期: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