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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抗字第 8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87號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不服監獄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108年12月27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9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因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於109年1月7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