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49號抗 告 人 黃傳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4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羅 月 君法 官 侯 志 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