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33號抗 告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巿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33號裁定不服,提出行政聲明暨聲請更正再審狀,其上記載:「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33號裁定……」等語,自應將上開行政聲明暨聲請更正再審狀,作為抗告狀處理。原告既對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