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抗 告 人 邱德修相 對 人 邱蘭筑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陳寶餘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3日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嗣本院於108年7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裁定並於108年7月11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87頁)。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收費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參本院卷第105至115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