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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7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9號聲 請 人 王宏武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案由欄及主文欄所載「訴字第482號」,應更正為「訴字第842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日期: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