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9號聲 請 人 王宏武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案由欄及主文欄所載「訴字第482號」,應更正為「訴字第842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