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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張樑治

送達代收人 林瑞慈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第2項)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第1項)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第2項)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0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第2項及第284條所規定。所謂保全證據應證之事實,指所保全之證據在行政訴訟中究在證明如何之待證事實;所謂保全證據之理由,係指須表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之事實;至於所謂釋明,係指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據。易言之,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就保全之必要性及合法性為釋明。繼按保全證據之聲請與起訴應具備之要件不同,行政法院就保全證據之聲請案為審查,如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或無理由,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並無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由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04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國立空中大學(下稱學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0000000號案件(下稱本案)證據有滅失之虞,爰向法院聲請保全,亦聲請為鑑定、勘驗、保全書證。

㈡聲請人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證實本案證據已開始滅失,懇

請本院同意保全、鑑定、勘驗證據,否則將使聲請人無平反之機會,釋明如下:

⒈本案卷宗未蓋騎縫章且未重新連續編碼,顯然早已預謀偽

造、變造公文書。2018年5月22日(調查小組訪談聲請人前)學校給聲請人的申訴案件內容摘要第11點與2019年1月16日第0000000號補正後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第6頁關於對方(即陳老師)有無去聲請人研究室一事記載不同,調查小組已涉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⒉陳老師根本拿不出電話通聯記錄,調查小組卻一直配合陷

害聲請人,申訴案件內容摘要第12點與陳老師提供的2019年9月21日、22日、24日未載有通話時間之通聯記錄可證陳老師說謊,調查小組卻一直引誘聲請人說錯話以羅織入罪。

⒊依第0000000號補正後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第4頁所載,證

人甲乙丁均只被訪談過一次,且係在第0000000號案件調查及處理結果(2018年9月14日)之前,然該補正後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第17頁卻出現聲請人未曾見過,證人亦未重新接受訪談的新指控,顯然係調查小組變造證據。

⒋為補正調查證據,空大性平字第1072900054號書函第2頁

最後2行清楚指出,請台端針對證人丙之證詞,提供書面陳述意見等語,然第0000000號補正後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第17頁竟出現證人甲、乙、丁的新指控,並不合理。

⒌聲請人於2018年12月12日補正陳述意見提及,證人丙有憑

空捏造之嫌,丙似乎擔心犯下偽證罪,隨即改變證詞,有第0000000號案件調查及處理結果第3頁最後1段與第16頁倒數第3行的證詞不同,調查小組便改用甲乙丁之指控羅織聲請人入罪,足見調查小組全憑個人意志變造公文書。

㈢調查小組連公開之資訊都顛倒黑白,絕對會繼續滅失證據,

學校不讓聲請人複印卷宗,顯然亦是擔心被發現變造更多證據,聲請人已就此部分提出訴願,懇請本院於訴願決定前同意保全證據,及鑑定、勘驗、保全書證,以維護聲請人合法權益等語。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稱本案之卷宗未蓋騎縫章且未重新連續編碼,並有證據遭偽造變造之虞云云,惟觀諸聲請人之聲請狀,乃係就校內調查小組關於聲請人涉及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並已進行學校之教師申訴程序,則學校調查小組關於該事件之相關報告,既已公開並使聲請人知悉,即難謂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況依聲請人所述,其亦已就複印卷宗遭否准之處分提出訴願,此外,聲請人復未釋明已經他造同意保全證據,從而,本件保全證據之聲請,核與法定要件不符,自難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