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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黃慶民上列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準此可知,上開辦法要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乃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而當事人所為之聲請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係可補正,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0號裁定、105年度裁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考試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7號),聲請交付該事件於本院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僅泛載「…涉及108(年度)聲(字)85之言詞辯論,尚未取得108.聲.85欲保全之證據,有關於言詞辯論之一切程序都亟需保存,以對於日後追溯108.聲.85保留法律途徑」等情,除未說明本院108年度聲字第85號與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108年度訴字第627號案有何關聯外,亦未具體說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日期:20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