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 代表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0號案,聲請續行訴訟、抗告、最高大法庭裁判、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聲請承當訴訟、訴救;倘大法庭裁判、聲請大法官宣告、訴救被駁,聲請延期至民國110年3月31日繳納裁判費等;法扶會是聲請人之敵人文聯團/ 營貪污舞弊之提款機等;聲請迴避及移轉管轄、國賠、侵權、其它聲請,請開庭乙次解決全部問題等等。
二、聲請人前因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等人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經該院裁定移送本院。因聲請人未遵期補正裁判費,本院於101年6月8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50號裁定駁回其訴訟確定。現聲請人於108年3 月17日(本院收文日)提出聲請書,為上開聲請續行訴訟等主張,均無憑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