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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1號抗 告 人 顏秀貞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前因民國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曾具狀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准許交付前開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事件民國107年1月2日、5月1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嗣抗告人又具狀以前開錄音光碟內容經剪輯而再次聲請交付,經本院於108年6月28日以108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08年7月15日送達。惟抗告人仍於108年8月19日(以本院收狀日為準)提出「申請書」,重複主張法庭錄音檔遭剪輯而提出異議,經本院於108年10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補正後,抗告人則提出108年11月5日狀主張係提起抗告,本院因以抗告人之真意係對108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

三、查抗告人係於108年7月15日收受本院108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有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卷可稽(第19頁)。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當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08年7月29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8月19日始提起抗告,其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日期: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