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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聲字第 9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103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第106條第2項規定:「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上開規定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準用之。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

「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二、聲請回復原狀。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重新審理。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迴避事件,於108年8月8日裁定,並於同年8月2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抗告期間內提出抗告狀,是本件聲請迴避事件之裁定尚未確定,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並不徵收裁判費,是其併聲請訴訟救助,亦於法不合,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