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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更一字第 8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1號原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江朝國(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潘玉蘭 律師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陳琄(代理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黃胤欣 律師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參 加 人 劉素菁

曾黃玉嬌

嚴鳳仙

唐崇彬

林女絹

李清輝

陳福祺

劉美杏

陳麗卿

周素鳳

黃富桂

陳俊誠

許春幼

黃慧珍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素菁、曾黃玉嬌、嚴鳳仙、唐崇彬、林女絹、李清輝、陳福祺、劉美杏、陳麗卿、周素鳳、黃富桂、陳俊誠、許春幼、黃慧珍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以原告自民國94年7月起至105年12月止,調整所屬勞工即參加人劉素菁、曾黃玉嬌、嚴鳳仙、唐崇彬、林女絹、李清輝、陳福祺、劉美杏、陳麗卿、周素鳳、黃富桂、陳俊誠、許春幼、黃慧珍等14人(下稱參加人等)之工資,卻未覈實申報調整其等月提繳工資,致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乃以106年5月23日保退二字第10660070541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逕為調整參加人等之提繳工資(參加人等原申報月提繳工資,以及應提繳工資,詳如原處分明細表),並將於106年4月補收短計之勞工退休金。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07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三、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的起訴有理由,則參加人等請領勞工退休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為有使參加人等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裁判日期: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