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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號原 告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余定陸(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 律師

歐陽漢菁 律師杜柏賢 律師被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原名科技部新竹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代 表 人 王永壯(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孝忠

范良占林君薇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檢查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9年4月16日上午10時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法 官 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案由:勞動檢查法
裁判日期: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