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04號原 告 李佳寶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複 代理 人 褚瑩姍 律師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陳寶餘(司令)訴訟代理人 王桂澪
賴盈達謝承哲被 告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代 表 人 楊基榮(指揮官)訴訟代理人 李肇晟
邱嘉祥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所定,有刑事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的情形,裁定在該訴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軍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軍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此有該案判決及刑事撤回上訴狀可參,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林 學 晴法 官 郭 淑 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