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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8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原 告 郭倍宏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訴訟代理人 謝根枝

詹世民周雅文

參 加 人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曾係參加人之董事長,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召開董事會,討論參加人之公司簽證會計師異動提請審議等事宜,法人董事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果公司)之指派代表人黃明展於該次董事會臨時提案解任原告及改選董事長,經該次會議後,參加人檢附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改派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請求返還公司印鑑及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追加起訴狀,向被告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經被告以108年3月20日經授商字第1080103091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備查,原告不服,主張參加人已生新、舊董事長之身分爭議,被告未憑參加人合法留存之公司印文及會議決議影音檔案,而依未蓋具參加人公司章之申請書作成原處分,程序及實體審查均有瑕疵等語,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為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申請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法 官 鄭 凱 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裁判案由:公司法
裁判日期: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