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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7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78號原 告 毓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文魁(董事)被 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顧立雄(主任委員)被 告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 表 人 李耀魁(董事長)被 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代 表 人 陳賢慧(院長)訴訟代理人 張紫能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代 表 人 黃國忠(院長)訴訟代理人 曾德榮被 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代 表 人 蘇素娥(院長)訴訟代理人 謝嘉媚

施婉慧上列當事人間銀行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就被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訴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告就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訴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告就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訴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代表人原為黎文德,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賢慧,茲據被告新北地院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303-30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代表人原為蔡彩貞,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蘇素娥,茲據被告士林地院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59-6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核先敘明。

二、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為國家賠償法第5條及第12條所明定。因此對國家賠償所生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倘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的管轄法院。

三、原告起訴略以:前因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1年度促字第25096號及98年度司促字第20034號支付命令、士林地院91年度促字第20395號支付命令、新北地院90年度公㈡字第30412號公證書而受有損害,依銀行法第12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被告等有代位給付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件係銀行法第12條與公證法發生適用上之競合時,該如何處理,上開裁定訴訟標的有脫漏,並請求補充判決及更為審理。又士林地院99年度簡上字第205號違反保險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押車輛屬無效之枉法裁判,應移送專屬管轄。爰聲明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及被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信保基金)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70萬元,再由其代位向被告新北地院請求給付470萬元暨年利率百分之20之利息及懲罰性賠償金2,350萬元;被告金管會應給付69,527,630元,再由其代位向被告臺北地院請求給付69,527,630元暨年利率百分之20之利息及懲罰性賠償金310,448,880元;被告士林地院受理法官應就該院99年度簡上字第205號判決有關車號0000-00車輛的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並准原告持憑系爭讓與契約書至基隆監理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四、再按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雖現行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容許當事人於同一程序中,合併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限於當事人另有相關行政訴訟合法繫屬於行政法院為前提(最高行政法院98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參照)。查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所示之連帶賠償責任係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生,依原告起訴所述之事實及請求,核係對被告金管會及信保基金單獨提起請求或由其等代位向臺北地院及新北地院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而未合併提起任何類型之行政訴訟,故不論係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依據之私法爭議事件,或以國家賠償法為請求依據之公法爭議事件,均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又本件被告信保基金及被告臺北地院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臺北地院轄區,被告金管會、新北地院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北地院轄區,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另原告對於士林地院請求就車輛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亦核屬私法爭議事件,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士林地院管轄,至法院審判權有無之審查,應優先於起訴合法性之審查,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法 官 羅 月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案由:銀行法
裁判日期: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