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4號原 告 白振標上列原告因檢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表明代理權之權限。又依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表明代理權之權限,並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委任書,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0月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58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3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起訴狀上所載訴訟代理人黃榮浩,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08年10月23日轉請大陸地區法院代為送達原告,然於送達地址未找到原告,亦未能查得原告家庭電話、手機號碼等信息,復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無法繼續查找原告,本院於109年5月11日對原告裁定為公示送達,同日將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於司法院網站公告,有送達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8年10月23日海月(法)字第1080037709號書函、109年4月30日海月(法)字第1090008014號書函、(2019)皖13台請送3號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送達回證、(2019)皖台請送66號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送達文書回復書、本院109年5月11日108年度訴字第1584號公示送達裁定、109年5月11日司法院網站本院公示送達公告網頁影本及本院109年5月11日公示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公示送達至遲已於109年7月1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本院審判系統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