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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61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代 表 人 郭永發(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登超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裁判日期: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