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645號原 告 洪嘉勝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倖如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