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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65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9號原 告 陳艦鈺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代 表 人 林慶宗(署長)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代 表 人 莊俊仁(分署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遭被告違法執行扣押及移轉或支付轉給,原告在銀行帳戶內由台北市政府依法發給之育兒補助津貼新臺幣(下同)31,798元,並聲明請求撤銷執行命令並返還上開金額。而原告因積欠行政機關公法債務,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以士執卯107健00000000字第0000000000A號執行命令扣押,並已執行完畢結案(此有電話紀錄在卷附本院卷第12頁可稽);因此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標的之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又被告機關所在地均為臺北市內湖區,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日期: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