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20號抗 告 人 黎志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外交部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2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