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17號原 告 胡廖玉英訴訟代理人 古健琳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詹榮鋒(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張育豪沈駿弘
參 加 人 吳榮臻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榮臻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係位於臺北小城社區之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之所有權人,原告以該屋毗鄰參加人吳榮臻所有同巷2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兩間係基於同一建造執照、同一筏式基礎結構所興建。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8日核發108店拆字第00006號拆除執照及108店建字第00020號建造執照,核准吳榮臻拆除系爭房屋,並於原地興建一幢一棟地上4層建物,原告起訴請求撤銷系爭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主張有理由時,吳榮臻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