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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3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2號原 告 陳彥璋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韓忞璁律師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 表 人 馮世寬(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陳貞蘭

陽震宇陳雪芳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03號退除給與事件行政訴訟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原告陳彥璋前於民國86年9月12日以空軍中校身分退伍,經核定按月支領退除給與後,旋於89年7月16日再任公職,並於同日停止領受退除給與,至100年10月17日原告自公職退休,同日恢復支領退除給與。嗣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下稱空軍司令部)以原告於任公職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後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為由,依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核定其追溯自100年10月17日恢復支領退休俸起,喪失領受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權利,並以107年11月29日國空人勤字第1070027672號函(下稱空軍司令部函)命原告向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溢領退休俸金及優惠存款之返還作業,及將溢領之優惠儲蓄存款利息繳還儲存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被告以原告因案判刑,經空軍司令部函核定自100年10月17日停止領受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權利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於108年4月9日以輔給字第1080024645號函(下稱系爭函)請原告於收訖該函30日內繳還被告溢撥之100年10月17日至107年4月25日退休俸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78萬3733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08年10月9日院臺訴字第1080187858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被告以系爭函命原告繳還100年10月17日至107年4月25日之退休俸金共計278萬3733元,係源自空軍司令部函,則空軍司令部函之合法性,實為系爭函是否適法有據之基礎。然原告就空軍司令部函所提起之行政訴訟現由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03號退除給與事件審理中,此有本院109年4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電話紀錄及索引卡案件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1至232頁、第235至241頁),本件自宜待上開行政爭訟結果確定,再進行訴訟,以免發生裁判結果互相矛盾及重複調查之情形,故在上揭行政訴訟事件程序終結並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退除給與
裁判日期: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