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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4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43號原 告 楊博顯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洪育懷(主任)訴訟代理人 黃湘淇

曾建和段雅馨

參 加 人 張莊秋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莊秋霞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被告申請更正參加人父母姓名,被告審認有理由而於民國108年4月1日將參加人戶籍為更正登記,參加人不服提出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08年7月8日府訴一字第1086102945號訴願決定撤銷該更正登記,被告乃於同月16日以北市文戶登字第10860057772號函(以下稱為原處分)通知原告並撤銷原更正登記,原告不服原處分,經訴願駁回後再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本件兩造間關於參加人戶籍應否更正登記之爭執,牽涉參加人是否能主張其為訴外人莊寶鳳之繼承人,本院如為有利於原告之裁判,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案由:戶政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