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4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48號原 告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楊上德 律師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曾毓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0年8月19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0年8月3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日期: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