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21號原 告 鐘威昇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被 告 銓敘部代 表 人 周志宏(部長)訴訟代理人 曹立倫
簡麗美楊淑芬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為求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歧異,爰於民國109年7月17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04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經查,上開案件經原告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018號判決發回更審後,業經臺中高分院於111年2月15日以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判決原告無罪,嗣於同年3月9日確定,此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判決書影本核閱無訛,故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畢 乃 俊法 官 鄭 凱 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