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6號上 訴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世謙訴訟代理人 單嘉鈴 律師
林佳妙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間民用航空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6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