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96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9號原 告 張錫銘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蔡清祥(部長)訴訟代理人 林震偉

黃百豪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 第1 項、第13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緣原告於民國84年及92年至94年間分別犯殺人、殺人未遂、擄人勒贖、妨害公務、槍砲及強盜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自96年3 月12日起算刑期,現於被告矯正署臺南監獄(下稱臺南監獄)執行。臺南監獄於108 年7 月依職權提報原告假釋案,經該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慎評估後,以「本件受刑人有傷害前科,復犯本案共同殺人、擄人勒贖及槍砲等罪,侵害他人生命和財產法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需嚴評其假釋,爰有再行考核之必要」為主要理由,決議未通過假釋,該決議經被告108 年7 月23日法授矯教字第10801745070 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復准予照辦。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08 年10月17日院臺訴字第1080190152號訴願決定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請求:(一)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對於原告108 年

7 月之假釋陳報,應作成准予假釋之行政處分。

二、經查,本件原告現於臺南監獄執行中,其雖因假釋案遭駁回而以法務部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按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53 條第4項第1 款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不予許可假釋而依司法院釋字第691 號解釋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事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本法規定審理;其上訴、抗告,亦同。」其立法理由為:「第4 項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因不予許可假釋而依司法院釋字第691 號解釋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事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之銜接規定,以資適用。」由此可知,關於上開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應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此核屬前開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 第1 項之特別規定。本件假釋事件係於108 年12月19日繫屬於本院,於

109 年7 月15日監獄行刑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前揭說明,本件即應由本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又因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段○○○ 號,依首開規定,本即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為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李明益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裁判案由:假釋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