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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4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4號108年8月29日辯論終結原 告 陳建男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訴訟代理人 林亭君

林玉梅徐榮見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職業訓練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院臺訴字第107021794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參加被告委託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辦理之民國107年度第1梯次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經評定學科成績及格,術科成績不及格,不予發證。原告申請複查術科成績,被告於107年8月8日寄發術科成績複查結果通知單復知原告,其於第1站個人採樣設備組裝得12分、第2站採樣流率校準及配帶得0分、第3站採樣規劃樣本包裝暨監測結果估得34分,3站總分46分,總分未達60分,複查結果仍為不及格。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一)原告在第1、2站合併測驗進行採樣泵校準後,繪製了兩種校準圖,分別為「計數型採樣泵流率校準圖」及「計數型採樣泵Kv因子校準圖」,原告除依題意繪製「計數型採樣泵流率校準圖」外,為避免因設備性能影響校準結果導致「校準線制作不合理」之扣分項目,故另繪製「計數型採樣泵Kv因子校準圖」,以確保此非為原告所造成之不合理情況。原告繪製之兩種校準圖均有標示校準圖名稱分別為「計數型採樣泵流率校準圖」及「計數型採樣泵Kv因子校準圖」,並沒有如訴願決定所稱無法辨識何者為作答之答案之情況。(二)原告繪製之「計數型採樣泵流率校準圖」及「計數型採樣泵Kv因子校準圖」均為手工繪製,於實務上為避免座標繪製失誤及以眼睛觀察座標位置之失誤,故繪製平行於之X軸虛線及平行於Y軸虛線,以輔助辨識座標位置。原告製作之兩種校準圖照實際校準數據繪製無誤,並無標示不清之情況。參考蒼海書局於93年出版之人因工程(許勝雄、彭游、吳水丕編著),將人為失誤(human error)劃歸為六種失誤類型:⒈遺忘失誤、⒉無意啟動、⒊無法搆及、⒋取代失誤、⒌顛倒失誤、⒍調整失誤。以眼睛觀察座標位置,判讀座標之失誤則屬於「取代失誤」,其原因可能為距離分隔不當或間距不夠,造成座標誤判,身為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為確保術科測試座標數據準確,並消除監評人員之人為失誤誤判,故輔以垂直虛線以及平行虛線繪製座標,均合情合理。又輔助判讀之虛線可減少判讀人員之讀取錯誤機率,方格紙之格子密度越高,造成視線跳格的機會增加,當然也可以筆、尺作為判讀輔助工具,但是以虛線標示仍然較為方便人員讀取數值。大部分的人在40至45歲之間隨著年紀的增加,水晶體漸漸硬化,喪失了柔軟度及彈性而發生老花眼,更容易發生判讀錯誤之可能性。故原告繪製之5條垂直虛線均為合理。被告認定垂直虛線為不合理而判斷為校準線嚴重偏差,而以全站不給分評定,實有違合理之評分標準。(三)關於校準線之繪製方式,各教材皆有不同,有的是以橫向虛線表示;有的是以橫向實線表示,然後在這些Kv因子校準圖當中,所有的點位置均在同一直線上,無法判定該是連線直線或是平行於X軸之橫向線,為了要辨識點的高低差,在原告作業環境監測技術裡面,對於圖面的規格長年以來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甚至早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時期所出的教材,已經將近20年來都沒有提供更新,全部都是市面上的各個專家學者或是相關的機構所訂定的教材,每個門派又都有不同的呈現方式,所以不是一個有標準答案的圖示。該議題在技能檢定術科考試當天,就已經決定原告的校準線呈現之狀態,故原告的不合格原因唯一只有另多繪製5條垂直虛線,這是導致原告校準線製作不合格的唯一理由,在被告並未完整提供不合格的學理理由說明狀態之下,原告認為該理由是不存在的。(四)依被告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僅可得知其全站不給分事項「10.校準線製作不合理」,但其並未提出進一步之評分標準說明。如果垂直虛線如對校準圖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被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採樣技術文獻中卻並未對此事項有任何說明,因此此評分標準對垂直虛線造成「10.校準線製作不合理」,並無法令依據、科學證據及合乎道理、事理之證據。且水平虛線不會造成「⒑校準線製作不合理」之理由,亦無提出說明。被告以不嚴謹的答辯論調,試圖以不實之指控及未登載於評審表及評審總表之資訊作為答辯理由,此將重創監評人員之專業知能、學識經驗及使應檢人對此術科考試之公正性感到懷疑。(五)綜合上述,被告對於原告繪製之垂直虛線是否會造成校準線之重大影響致必須以「⒑校準線製作不合理」,判給全站不給分,並無相關不合理之證據。反之,垂直虛線對校準線之座標,有增加繪製座標之準確性及降低人員判讀失誤之可能性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被告應作成原告術科考試及格,准予發技術士證照之行政處分。

三、被告則以:(一)原告於第1、2站所抽題目第L12題子題2.註:⑴若選用之採樣泵為計數型,則求出選擇鈕設定位置(至少5個設定)之每一計數體積(mL/ count)。⑵若選用之採樣泵為浮子型,則求出浮子設定刻度(至少5個刻度)之流率(L/min)。查原告所繪製之校準圖兩種格式並陳,無法辨識其欲以何者為依題意作答之答案,且都錯誤。其不合理乃因在採樣泵流率設定鈕讀數對應之Kv因子數據底下,另多製作5條不合理之垂直虛線。第2站分項二,評審重點:「

5.校準線製作之合理性,配分3分」。如應檢人已能根據5個流率校準點繪製校準線,監評人員將再視與最佳校準線的偏離情形予以評分。畫出最佳校準線得分3分,稍有偏差,得分0~2分,如果偏差嚴重,就屬校準線製作不合理,而以全站不給分評定。至有關全站不給分之評分標準,測試前均已公告於被告所屬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並事前寄發應檢參考資料(含應檢須知、評審表等),提供應檢人提前準備。故原告之校準圖製作錯誤的校準線,監評人員依評審表評分標準判斷為「校準線製作不合理。」之全站不給分事項,並無疑義。(二)原告稱查詢被告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僅可得知其全站不給分事項「10.校準線製作不合理」,惟未提出進一步之評分標準說明。如垂直虛線對校準圖會造成影響,被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所知採樣技術文獻中卻未對此事項有任何說明等語,經查:⑴謹摘錄相關書籍文獻如下:

1.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甲冊(91年版,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教材編輯委員會編印)第365頁:圖十九計數型採樣泵採樣系列組合KV因子。2.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95年版,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教材編輯委員會編印)第782頁:圖十九計數型採樣泵採樣系列組合KV因數。3.作業環境測定實驗(94年元月3日二版三刷,莊侑哲、孫逸民、劉宏信編著)第24頁:圖2-4Kv值校正圖及圖2-5計數型採樣幫浦流量校正曲線圖。4.化學性作業環境測定-含甲、乙級技能檢定學科試題(97年3月20日二版,陳淨修編著)第94頁:圖3-27計數式採樣器流量校正圖。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教材圖4-40及圖4-52,其中並記載校準線製作至少選擇五種不同流量讀數,各做3次校準。再以實際流量做成檢量線,如圖4-40所示。依上可於圖中得知校準圖均應繪製一條接近水平線之線段作為「校準線」。⑵復依監評人員意見,如應檢人能根據5個流率校準點繪製校準線,監評人員將再視與最佳校準線的偏離情形予以評分。其圖示概念為橫軸為自變數,縱軸為因變數,校準線呈現的是因變數隨自變數之變化所造成之變動趨勢,而非因變數所對應到的自變數值。校準線所表示的是各點間相對應之關係,並得據此判讀該條線趨勢遵守線性關係之程度。若未繪製該線,僅有各點應稱之為散佈圖,則點與點之間無法判讀出其關聯為何。查本件術科測試應檢人所繪製之校準圖,係在「方格紙」上繪製,因方格紙本已足以對應XY座標,原告所訴為確保座標對應正確之虛線並無需繪製。縱應檢人有此考量繪製5條虛線,校準圖所應有之校準「線」仍應進行繪製,校準圖方為完成。(三)另有關於訴願決定所稱,校準線製作不合理乃因在採樣泵流率設定鈕讀數對應之Kv因子數據底下,另多製作5條不合理之垂直虛線,監評人員依評審表評分標準判斷為「校準線製作不合理」之全站不給分事項。術科測試當日因監評人員於校準圖上所能據以判讀為「校準線」之線段,僅有5條垂直虛線部分,故據此判斷為「校準線製作不合理」。今原告所訴5條垂直虛線係作為輔助對應座標之用,若此5條虛線並非原告所欲繪製之校準線,即表示其並未繪製完成校準圖所應有之校準線,評定其「校準線製作不合理」仍亦無不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職業訓練法第33條規定:「(第1項)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第2項)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第3項)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第12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第13條規定:「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單位,其術科測試以實作為之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並於第5章以下規定監評人員之甄選訓練及考核。

(二)次按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以下簡稱試場規則)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為原則,不宜採實作方式者得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代替之。術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或及格與不及格法評定之,採百分法者,以60分為及格。」「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及格標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依術科測試試題規定遴聘監評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二、同一場次遴聘監評人員6人以上者,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超過3分之1人員,且最多不得超過4人。」第54條第2項規定:「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對應檢人之成績複查依下列方式處理:一、…。三、術科測試應將申請人之答案卷或評審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再查對申請複查之成績,並確認各項計算加總與登記無誤。」第56條規定:「申請成績複查者,不得有第54條第2項之行為。」

(三)再按,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第二部份(以下簡稱應檢參考資料)及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第一部份(以下簡稱術科測試試題)相關規定如下:⑴檢定方式:依應檢參考資料壹、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五、本職類術科測試試題,係依檢定規範命製。測驗共分三站,第一、二站合併舉行。六、術科檢定時間第一、二站合併計1.5小時,第三站為1.5小時,共計3小時(見原處分卷一第9頁)。⑵評分標準:依應檢參考資料壹、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八、第一站:個人採樣設備組裝,如採樣頭、採樣介質或採樣泵之選用不正確、吸收液量不正確或採樣設備組裝順序錯誤等造成無效樣本,本站即不給分。第二站:採樣流率校準及佩戴,如採樣頭、採樣介質或採樣泵之選用不正確、吸收液量不正確、校準設備之組裝順序錯誤、校準數據與校準圖不符、校準紀錄表未完成、數據讀取或紀錄不正確、校準設備無法鑑別,如無採樣泵機型機號、校準圖作標說明不清楚或校準線製作不合理,本站即不給分。十、三站總分達60分(含)以上者為及格,惟第一、二站得分未達該二站總分之百分之50以上,或第三站得分未達該站總分百分之50以上者,均為不及格(見原處分卷一第9-10頁)。依應檢參考資料伍、術科測試評審表得分備註欄亦有規範前述不給分事項之情形(見原處分卷一第16-17頁)。⑶應檢人設備檢查:依應檢參考資料

壹、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四、檢定使用之材料請於檢定題目發給後由應檢人自行選定、核對並檢查,如有短缺或不堪使用者,應於10分鐘內提出更換或補充之求,逾時概不受理(見原處分卷一第9頁)。

(四)查原告參加系爭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測驗共分3站,第1、2站合併舉行。配分分別為第1站18分、第2站32分、第3站50分,3站總分達60分(含)以上者為及格,惟第1、2站得分未達該2站總分之百分之50以上,或第3站得分未達該站總分百分之50以上者,均為不及格。第1站個人採樣設備組裝,如採樣頭、採樣介質或採樣泵之選用不正確、吸收液量不正確或採樣設備組裝順序錯誤等造成無效樣本,該站即不給分。第2站採樣流率校準及配帶,如採樣頭、採樣介質或採樣泵之選用不正確、吸收液量不正確、校準設備之組裝順序錯誤、校準數據與校準圖不符、校準紀錄表未完成、數據讀取或紀錄不正確、校準設備無法鑑別,如無採樣泵機型機號、校準圖作標說明不清楚或校準線製作不合理,該站即不給分。原告第1站總分12分、第2站有校準線製作不合理事項,全站不給分,總分0分,第1、2站得分12分、第3站得分34分,總計46分等情,有評審總表、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之第1、2站評審表等影本附原處分卷可稽。原告術科測試3站總分未達60分,且第1、2站得分亦未達該二站總分之百分之50以上之及格標準,被告複查確認其各項分數計算加總與登記無誤後,復知原告術科成績不及格,並無不合。

(五)又原告所抽題目L12子題2.註(1)若選用之採樣泵為計數型,則求出選擇鈕設定位置(至少5個設定)之每一計數體積(mL/ count)。(2)若選用之採樣泵為浮子型,則求出浮子設定刻度(至少5個刻度)之流率(L/min)。而原告所繪製之校準圖兩種格式並陳,無法辨識其欲以何者為依題意作答之答案,且都錯誤。其不合理乃因在採樣泵流率設定鈕讀數對應之Kv因子數據底下,另多製作5條不合理之垂直虛線。第二站分項二評審重點5.校準線製作之合理性,配分3分。如應檢人已能根據5個流率校準點繪製校準線,與最佳校準線的偏離情形予以評分。畫出最佳校準線得分3分,稍有偏差,得分0~2分,如果偏差嚴重,就屬校準線製作不合理,而以全站不給分評定。因原告製作錯誤的校準線,因此符合校準線製作不合理,全站不給分等情,亦有相關人員說明表附原處分卷足憑。且被告委託學校辦理技能檢定,術科之場地須經評鑑合格,所遴聘之監評人員則須甄選訓練與考核,其所作成之考生成績評定,即屬業經被告考訓認定具有監評技能之專業人員,其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應考成績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自應予尊重,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定,此乃維持考試客觀公平所必要。本件依監評前協調會紀錄第3點決議事項第1項記載研商協調監評人員業務分工情形,由監評長及各站負責之監評人員依據試題及評審表各項評審規定,依應檢人當日作答情形本於專業能力及評分標準予以評分,並經監評長確認後簽名(章)負責。是監評人員本於專業知能及學識經驗,依據評審標準予以評定,並無漏評或登錄錯誤等顯然錯誤之情形,其評分之專業判斷自應予尊重。原告主張其於第1、2站合併測驗進行採樣泵校準後,繪製了2種校準圖,除依題意繪製「計數型採樣泵流率校準圖」,為避免因設備性能影響校準結果,故另繪製「計數型採樣泵Kv因子校準圖」,且均有標示校準圖名稱;又上開2圖均為手工繪製,於實務上為避免座標繪製失誤及以眼睛觀察座標位置之失誤,故繪製平行於X軸虛線及平行於Y軸虛線,以輔助辨識座標位置,並無標示不清。另主張被告對全站不給分事項「10.校準線製作不合理」,並未提出進一步之評分標準說明云云,均難採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五、從而,被告據以評定原告術科成績為不及格而不予發證,於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猶執前詞,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李君豪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日期: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