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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7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6號原 告 許家維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訴訟代理人 許家瑋

參 加 人 張勝懋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勝懋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住家位在雲林縣○○市○○○路○○巷內(下稱系爭巷道),系爭巷道部分土地坐落在參加人所有之雲林縣○○市○○段○○○○○號土地(重測前為竹圍子段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上。嗣因參加人於系爭巷道旁放置水泥障礙物,致系爭巷道內民眾無法通行,系爭巷道內民眾遂向雲林縣政府陳情系爭巷道應已構成既成道路,經雲林縣政府於民國107年1月5日邀集相關單位及參加人等土地所有人赴現場會勘後,認定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並以107年3月21日府工運二字第1073306452號函(下稱原處分)檢送會勘紀錄予參加人。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後,原處分經被告撤銷,原告因不服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本院審酌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之起訴有理由而獲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應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裁判日期: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