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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8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 告 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代 表 人 許南山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被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 表 人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民國107年12月28日原民社字第1070080305號行政處分書,命原告繳納原住民族就業代金新臺幣﹙下同﹚22萬9,920元)均撤銷,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既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新莊區,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楊坤樵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日期: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