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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9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97號原 告 騏睿設計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騏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 表 人 賴香伶(局長)訴訟代理人 曾宛婷

曾麗嫻

一、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

7 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

二、請原告於108年12月30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經查被告於108 年4月1日以公告方式將受裁處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公布於被告網站。則原告是否應變更、追加訴之聲明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均撤銷。二、確認原處分關於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部分為違法。

㈡、原告應說明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及其進度。

三、本院已經調得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98號原告與涂哲銘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卷宗資料,請兩造於108 年12月30日前閱卷並以書狀表示意見。

四、上開兩造提出的書狀與證物影本均請直接寄給對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