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5號109年2月20日辯論終結原 告 黃己開(選定人林智弘、陳秋燕、黃佩雯、江美英
部分)被 告 基隆市政府代 表 人 林右昌(市長)訴訟代理人 胡開宿
廖勝勇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所規範之訴訟類型,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另確認訴訟則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此觀諸該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6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是若未經過訴願或請求確認無效等前置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者,其起訴即非合法,應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
二、本件緣黃己開等如附表所示之19人,及訴外人張炳青(已歿),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向被告申請於基隆市○○區○○○段東勢中股小段第129、129-1、129-2地號等3筆屬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以下稱為系爭土地)上興建集村農舍,經被告以民國94年6月7日基府海工貳字第0940060431號函核定該水土保持計畫在案。嗣被告派員至系爭土地勘查,發現未依原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施作,被告認黃己開等19人及訴外人張炳青係本案水土保持義務人,伊等違反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103年4月14日基府產工罰貳字第1030214772號函等20件函(以下稱為前處分)分別裁處伊等各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提出改正計畫。其後黃己開等19人反覆提起行政爭訟,均未獲有利結果。108年2月25日,黃己開等19人向被告提出申請書,請求:①確認基隆市○○○段東勢中股小段129地號土地上集村農舍水土保持計畫施工(101年11月22日未依計畫施作)之違法,裁罰合計新臺幣120萬元案,基隆市政府依法核准集村農舍之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法定權利義務人係:林智弘、陳秋燕、黃佩雯、江美英、黃己開、黃韻達、王慶長、黃美英、黃韻成、黃美珠、潘扶金、黃韻昇、張黃美玉、吳慧敏、林宥鈞、黃仕德、黃己和、黃麗蓽、(張柄青已逝世)、(吳黃速已逝世)等(乙集村農舍)名冊者。②確認基隆市政府96年8月21日基府海農貳字第0960130301號核准函載名冊者:吳玲錦、許妙玲、王中甫、王明哲、張能智、黃韻達、王慶長、黃美英、黃韻成、黃美珠、潘扶金、黃韻昇、張黃美玉、吳慧敏、林宥鈞、黃仕德、黃己和、黃麗蓽、黃己開、(張柄青己逝世)(甲集村農舍),並非基隆市政府依法核准基隆市○○○段東勢中股小段129地號土地上集村農舍水土保持計畫之法定權利義務人名冊者。③確認基隆市○○○段東勢中股小段129地號土地上集村農舍水土保持計畫施工(101年11月22日未依計劃施作)之違法,裁罰合計120萬元案係誤植權利義務人裁罰。④確認前處分無效或違法或侵權。⑤請基隆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128條重啟前處分之新行政程序,撤銷前處分。⑥依據民法184條第1項與213條第1項法規法規,申請恢復「前處分無裁罰」之原狀等項。經被告以108年3月5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80010672號函(以下稱為原處分)復略以:「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4號確定判決意旨,臺端所請,礙難照辦」等語,黃己開等19人不服,對原處分訴願經決定不受理後,該19人乃與林智弘、陳秋燕、黃佩雯、江美英等4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選定黃己開為被選定當事人。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9條第3項規定,選定當事人後,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是本件應以被選定當事人黃己開為訴訟主體,故以下論述敘及林智弘等4人時,有關原告均以原告黃己開(選定人林智弘、陳秋燕、黃佩雯、江美英部分)稱之,附此說明。
三、經查,本件選定人林智弘、陳秋燕、黃佩雯、江美英,既非108年2月25日共同向被告提出申請書之人,就前述請求確認事項,已未經先向原處分機關即被告請求確認之程序;嗣於訴願程序,亦係由黃己開等19人所提出,選定人林智弘、陳秋燕、黃佩雯、江美英並未與焉,則該4人就本件之撤銷訴訟(即請求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部分)、課予義務訴訟(即請求重啟行政程序、撤銷前處分部分),與確認訴訟(即前開請求確認事項)部分,均有未經前置程序之不合法。又按選定人於選定(被選定)當事人後雖脫離訴訟,其仍為實質當事人,法院如為實體裁判者,判決之既判力且及於選定人,故本院認選定人是否合於起訴要件仍應予以審酌,本件原告黃己開(選定人林智弘、陳秋燕、黃佩雯、江美英部分)既有前述起訴不合要件之情,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