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號原 告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國晉(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 律師
劉彥玲 律師陳家慶 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
參 加 人 馮澤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馮澤源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與參加人、臺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案,不服被告民國107年11月16日107年勞裁字第48號裁決決定(以下稱為原裁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裁決。經查,原告於本件乃主張已經解雇參加人,故拒絕參加人擔任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原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代表,並不該當不當勞動行為。如原告經本院審理結果受有利判決者,參加人與原告間關於勞僱關係是否存在之認定,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