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8號原 告 彭琳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訴訟代理人 吳昱儒
余佩儒上列當事人間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日下午4點0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均應到庭。原定109年5月20日上午10點1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理 由
一、原告於109年4月30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以書狀陳明聲請李信得到庭為證人,待證事項為保險契約有無違誤及婚姻真實性等語,有109年5月7日行政聲請調查證據狀可參(本院卷第245-246頁)。
二、本次庭期將通知李信得到庭為證人,就上開待證事項進行調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