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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7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號原 告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奕赫(董事)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代 表 人 李天龍訴訟代理人 許恭綸

黃柏嘉洪啟明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5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第1項)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2項)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大漢營區107兵舍屋頂防水防漏工程」採購案,該工程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公告決標結果,由原告得標,雙方並於106年10月13日簽約,契約價金為新臺幣441萬元。嗣被告以原告未依其107年2月5日函通知於期限內完成防水材料進場,致系爭工程無法驗收,且履約進度落後20%以上等事由,於107年2月23日以國陸戰訓字第1070000596號函終止契約,並於同日以國陸戰訓字第1070000595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不服,提出異議,被告於107年3月15日以國陸戰訓字第1070000817號函作成維持原處分之異議處理結果,原告仍不服,提出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21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申訴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被告作成原處分通知原告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係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以有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終止系爭採購契約為由。第以原告是否有可歸責事由致終止契約,涉及民事法律關係,而兩造就該採購契約爭議,業經原告於107年12月17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提起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請求,該院刻以107年度建字第155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中,有該案之桃園地院民事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影本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399-409頁),為求訴訟經濟,避免重複調查之勞費及裁判歧異,乃依首揭規定,裁定本件於桃園地院107年度建字第155號給付承攬報酬民事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