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3號原 告 劉幸義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被 告 科技部代 表 人 吳政忠(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複 代理 人 葉人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 白杰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補助經費事件,業經本院於110年7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10年9月30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坤樵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倩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