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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9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3號原 告 世新大學代 表 人 吳永乾(校長)原 告 中原大學代 表 人 張光正(校長)原 告 實踐大學代 表 人 丁斌首(校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 律師複 代理 人 卓翊維 律師被 告 教育部代 表 人 潘文忠(部長)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侯宜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學雜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10年5月13日下午3時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裁判案由:學雜費
裁判日期: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