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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3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邱國正(部長)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滿桂璽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林 學 晴法 官 郭 淑 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蕭 純 純

裁判日期: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