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7號原 告 張美珠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紀坤發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
陳韻伃董妍均
參 加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沈華養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工程公司)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號土地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下稱系爭都更案),經被告核定後,再以108年1月23日府都新字第1076014625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實施「擬訂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原告為系爭都更案更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原告以其所有之建物即臺北市○○街○○○○號經原處分低估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損及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拆遷補償費、拆遷安置費用發放標準不合理為由,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原處分經撤銷,中華工程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