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7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3號原 告 黃漢德(黃蓋之承受訴訟人)

黃漢聰(黃蓋之承受訴訟人)黃素芬(黃蓋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訴訟代理人 謝秀琳

賴承毅上列當事人間地籍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漢德、黃漢聰及黃素芬為原告黃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黃蓋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8年7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漢德、黃漢聰及黃素芬等3人,且黃漢德、黃漢聰及黃素芬均未於法定期限內聲明拋棄繼承,此有黃漢德、黃漢聰及黃素芬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12月4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024665號函等附卷足憑。因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黃漢德、黃漢聰及黃素芬為原告黃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法 官 羅 月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案由:地籍清理條例
裁判日期: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