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9號抗 告 人 陳永川
陳定槤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客觀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法 官 張 瑜 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