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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0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7號原 告 許雅琳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陳瑞斌律師被 告 財政部代 表 人 蘇建榮(部長)訴訟代理人 湯瓊淑

林昱均萬怡廷上列當事人間限制出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7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第1項)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2項)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其中,第2項係規定「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故是否停止訴訟程序,本院仍得依職權審酌之。

二、緣原告與訴外人林永宏、陳柏憲、陳若慧、羅克偉、陳子全、林俊龍、黃文宏及張素芬等人係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圓富公司)法定清算人,該公司因欠繳已確定之103、104、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及103、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計新臺幣(下同)99,550,044元,被告所屬之臺北國稅局(以下簡稱臺北國稅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以下簡稱限制出境規範)規定,報由被告於107年9月19日以台財稅字第10702207551號函請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限制原告與訴外人林永宏、陳柏憲、陳若慧、羅克偉、陳子全、林俊龍、黃文宏及張素芬等人出境,同日並以台財稅字第10702207559號函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業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限制出境事件,被告認原告係億圓富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因億圓富公司欠繳已確定之103、104、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及103、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計新臺幣(下同)99,550,044元,被告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限制原告出境。然原告是否為億圓富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業經原告提起與億圓富公司間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刻正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1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中,而本件原告究是否為億圓富公司之法定清算人之情事,尚須以上開民事案件之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故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本件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
裁判日期: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