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4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4號原 告 國彤有限公司(原名法歐樂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炳均(董事)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江明軒 律師被 告 宜蘭縣政府代 表 人 林姿妙(縣長)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 律師

謝閔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8年12月30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日期:2019-12-05